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了2026年度第二批清理结果。
一、清理结果
经本次清理,决定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等3个文件,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等2个文件,重新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等3个文件。
二、对修订的文件解读
本次修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均为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已有规定的内容进行删减,不再重复表述,保留我省具体实施的相关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并按照一般规定补充设定有效期五年。
三、对新制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完善现场人员配备,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及录入、资质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17年至2022年期间,我厅出台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38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效规范建筑市场,增强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能力。然而,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化监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企业和群众也产生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为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优化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业绩认定方式、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等内容。
一是确立了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程序及要求。明确了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能够变更的情形,规定项目负责人变更后要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在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中进行网上变更。
二是完善了业绩认定方式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内容。分类明确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在申请资质时的具体要求,对业绩核查部门、核查内容做出相关规定,同时明确省外项目应当通过当地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以及可以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情形。
四、对新制定的《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源头责任虚化、劳务用工不规范、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最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厅重新制定了《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根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明确“应管尽管、应入尽入”原则,将相关企业及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强化总承包企业责任;二是夯实建设单位源头责任,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相关条款,规范人工费用拨付,严禁以争议为由拒付或要求施工企业垫付,银行需同步拨付数据至监管平台;三是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推广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劳务企业和班组“五清”“五严禁”要求,对非法讨薪等行为依法处理;四是强化工资支付保障,落实按月足额支付要求,规范考勤与工资比对、银行代发流程,推行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五是持续开展预警监管,通过实名制平台大数据监测,对未按时拨付费用、发放工资的单位预警并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者依法处罚;六是加快“一人一卡”实施,推广“江苏建工卡”,杜绝多卡现象,实现工资支付与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无缝对接;七是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多部门协作与数据共享,形成治理欠薪合力。
五、对新制定的《关于明确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家入库条件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评标专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主体,其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直接关乎评标结果的科学性与公信力。近年来,在专家管理实践中发现,部分申报人员业绩规模偏小、专业经验欠缺、申报材料真实性存疑,难以胜任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原《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3号)已实施11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招投标监管新形势。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面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废止原办法,作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入库条件作出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的规定,切实实现“入口严、素质高、管理优”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通知》详细阐述了申报评标专家的三个核心问题:申报对象范围、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及应提交的材料。
1.普通评标专家
除需符合国家及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入库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执业资格要求。对于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业绩要求。担任过3项中型及以上规模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造价)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特别规定,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江苏省设计大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通过行业资格审核,推送为普通评标专家。
2.资深评标专家
除需符合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资深专家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标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6年以上评标专家工作经历,且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
(2)职称与执业资格。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满5年;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类高级职称满10年。
(3)工作业绩。担任过大型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或者担任过2项及以上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或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5位完成人;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省级以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文件。
勘察设计类资深专家附加要求。申报该类别的专家,还须同时满足: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在技术创新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至少获得1项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其中建筑专业人员所完成的民用建筑项目须为项目负责人)。
特别规定,已入库的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设计大师,可直接推送为资深评标专家。
3.申报材料规范要求
为提升审核公信力、防范虚假申报,《通知》对不同专业类别明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勘察、设计类:若以获奖项目作为业绩,须同时提供奖项证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2)施工、监理、造价类:须提供竣工验收记录+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二者缺一不可)。
通过多源材料交叉验证,可有效杜绝“一张纸”式的虚假业绩,确保专家资质真实可靠。
(三)主要政策调整与优化
与原《苏建规字〔2014〕3号》相比,《通知》在四个方面作出优化(表格):
内容 | 原规定 | 新规定 | 调整目的 |
普通专家业绩 | 未明确工程规模 | 明确须为中型及以上工程。中型工程标准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如房建项目合同额为300万–3000万元) | 确保专家具备实际大型项目经验,避免零星维修等低效业绩充数 |
资深专家年限要求 | 需8年以上评标经验 | 调整为6年以上 | 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加入 |
高层次人才通道 | 无特殊安排 | 两院院士、国家级/省级设计大师可直接推送入库(已在库的自动推送为资深专家) | 发挥顶尖人才在重大项目中的技术把关与决策支撑作用 |
业绩材料规范性 | 可任选一项证明材料 | 组合提交(如竣工验收+合同) | 减少审核自由裁量,增强业绩可核查性,从源头遏制弄虚作假 |
(四)政策实施预期成效
《通知》的实施将带来四方面积极影响:
1.提升评标质量:通过提高业绩和材料要求,保障入库专家的工程实践能力和专业背景;
2.优化专家结构:放宽年限限制,开通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3.强化诚信管理:规范材料提交标准,压缩虚假申报空间,维护专家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4.服务重大工程需求:在城市更新、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技术复杂项目中,更好发挥资深专家和大师级人才的专业优势,提升评标科学性与决策水平。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开展专家资格审核。依托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推进申报、审核线上办理工作,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为基层减负、为市场赋能。
文件链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6年度第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