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26〕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经2026年1月30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等3件文件,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等2件文件,新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等3件文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24年5月31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纳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废止的文件目录
2. 修订的文件目录及正文
3. 重新制定的文件目录及正文
4.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