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31 16:4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法(2008)216号


省建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按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省建设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厅信息中心在办公室的指导和协调下,具体承担用于公开发布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的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网络信息。

第六条  按照职责对应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

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为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概况

1.主要职能;

2.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的设置、机构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4.直属单位的设置、负责人、联系方式;

5.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2)省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1.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4.各类统计结果;

5.各类评比、表彰结果;

6.其他业务工作情况。

(五)其他

1.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和缴纳时限。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省建设厅网站(http://jscin.jiangsu.gov.cn)予以公布,相同内容的纸质文本原件同时报送给省档案馆,以方便公众查阅。

在厅机关办公场所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以方便公众查阅相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特殊和重要的政府信息,还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沟通和确认,以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各类信息形成前,具体承办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应当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提出初步意见。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中心在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开,相同内容的纸质文本原件由办公室报送到省档案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由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编制,并及时进行调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编制完成的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对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的调整,由办公室及时报送省档案馆。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由办公室组织编制,并于每年的331日之前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向我厅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申请。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受理人员受到申请,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未采用“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填写该表。

“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的电子文本格式由厅信息中心在省建设厅网站上提供,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当面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代为填写“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六条  对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办公室提请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自行领取。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每年年末集中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

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随机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年末的集中考核由另行组织的考核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和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二)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和修订情况;

(三)社会评议情况;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及调查核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和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对处室、单位年度考核的业务建设考核和对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成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厅所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厅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行为提出举报的,由监察室负责受理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整改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电话应当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并可以根据试行的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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