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4000052/2026-00015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6-01-29 时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6〕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南京、无锡、苏州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



政策解读>>江苏出台“五维十八策”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


江苏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含附属设施,下同)安全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用地监管

1. 加强规划许可审查。在核发城市燃气管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严格审查燃气管道平面位置、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在核发道路红线内其他市政、交通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严格审查拟建工程与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在规划核实时,着重核实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安全的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二、加强施工项目监管

2. 加强施工许可审查。优化完善各类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以及占用、挖掘道路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审查要点。在核发许可证时,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申请要件,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是否具备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件。加强对无须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查明地下管线信息、是否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作为重点排查内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书、备案材料中,建立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通信部门、电力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落实四方交底。涉及燃气管道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会商,交底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分布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进行现场探挖核实,明确燃气管道的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做好临时警示标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优化管道信息查询渠道,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因施工条件改变或者燃气管道分布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调整完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严格落实交底到岗。在挖土、打桩、钻探,以及顶管、盾构、定向钻施工、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的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桩机操作工、挖掘机司机、推土机司机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动土作业人员应当签字确认。施工中存在临时调整作业人员或者施工方案的,以及发现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等情形,应当重新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交底信息落实到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严格落实管道监护。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动土作业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提前7日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在动土作业前安排人员到现场指导,同时适当增加施工期间巡视巡检频次。发现存在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消除风险隐患。情况严重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施工单位不暂停施工或者不配合消除风险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施工单位竣工后清理和平整场地时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要点,施工单位在清理和平整场地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强化人员培训教育。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确认桩机操作工、挖掘机司机、推土机司机等动土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含燃气管道保护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交底信息。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在动土作业前,对含燃气管道保护内容的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中临时调整作业人员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调整后的作业人员进行含燃气管道保护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 强化施工机械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桩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的管理,桩机操作工、挖掘机司机等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推广使用物理隔离、标识警示、现场监护等保护措施。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打桩、挖掘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及预警机制,对桩机、挖掘机等加装物联感知监测设备,生成施工机械定位、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等数据信息,通过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动态整合施工机械和燃气管道等数据,实现打桩、挖掘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保证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负责)

三、强化管道主动保护

8. 全面建立城市燃气管道定期体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等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定期组织对燃气管道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9. 加强日常巡视巡检。燃气经营企业在日常巡视巡检中,应当加强巡视巡检人员教育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城市燃气管道沿线环境、泄漏情况、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发现未掌握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记录,并核实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发现有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管控措施。(燃气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规范巡视巡检频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市政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道每日至少巡视1次,对市政中压、低压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每周至少巡视1次,对庭院管道、立管、水平干管等户外燃气管道每两周至少巡视1次。对较大风险区域的燃气管道每日至少巡视1次,每周至少巡检1次,对一般及以下风险区域的燃气管道每季度至少巡检1次。(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11. 完善管道数据和档案信息。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更新完善城市燃气管道数据信息,在城市体检、企业日常巡视巡检以及管道建设改造中发现现状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修改补充工作。修改补充结果应当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鼓励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共享的方式完成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监管、监测效能,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巡视巡检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因地制宜对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数智化改造升级,新建高压管道应当同步建设物联感知监测设备;应用高精度移动监测车、物联感知监测、遥感定位监测、视频监控识别、无人机和机器人巡检等智能化手段,提升巡视巡检工作的效能和精准性。(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3. 开展联合执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过燃气经营企业巡视巡检、公众举报以及物联感知监测、视频监控识别、无人机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第三方施工监管场景应用,共享通报并移送案件线索,开展联合执法。(燃气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通信部门、电力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联合惩戒。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损坏并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与企业资质信息交互共享。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现场涉事动土作业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破坏城市燃气管道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燃气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部门、电力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工作机制

15.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健全燃气管道保护机制,明确规划、建设、燃气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建立部门间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国动(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持续优化并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第三方施工监管场景PC端和移动端开发应用成果,实现线上审批、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事故分析,畅通城市燃气管道信息和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信息获取渠道,实现与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交互共享,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必要信息支撑。(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燃气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强小区内动土作业管理。物业服务人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小区内动土作业有可能破坏燃气管道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管控措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12345、12350、燃气经营企业客服热线以及公安、消防接警信息等渠道,完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公众投诉举报办理及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实施燃气经营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持续发挥政府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完善合理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保护燃气管道,及时发现并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应急管理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其他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措施执行。

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综合执法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附件: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及安全保护要求


附件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及安全保护要求

 

序号

事项名称

范    围

工 作 要 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安全保护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1.6条、第5.1.8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3.种植深根植物;

4.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6.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安全控制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附件工作要求第一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1.7条、第5.1.10

注:各地已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以及相应工作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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