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4000052/2025-00729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5-11-25 时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5〕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现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1月24日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工作,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日常审验信息实时推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每日推送省消防救援总队,同步共享工程基本信息、总平面图(如有)、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为消防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编制灭火预案提供信息支撑。

(二)历史审验档案按需查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如需查阅职责划转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档案,消防部门予以配合。

(三)技术服务信息及时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享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为规范技术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四)火灾形势研判定期通报。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形成的报告,及时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便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及时预警,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建立审批协同机制

(五)既有建筑改造审批管理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要求,推动地方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推动地方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防火保障方案,并作为审批管理的依据。

(六)公众聚集场所审批协同。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同时,可以同步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后,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检查,形成一致意见,按照职责分别办理。

(七)消防验收与消防监督工作衔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时,提醒建设单位做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施划和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接入等工作;消防部门根据商请需要,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时,提供必要协助。

(八)场所情形定性形成共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或者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情形详见附件);前期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不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未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消防部门无需重新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九)违法违规线索双向移送。消防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以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简称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醒责任主体改正并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醒责任主体改正并及时告知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发现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和消防站用地规划的,及时抄送设区市消防部门。

(十)联合执法协作提升效能。对公众聚集场所同时存在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和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单位(场所)同时存在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火灾隐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督促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四、建立工作会商机制

(十一)日常工作定期会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定期围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双方加强对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指南的制定和宣贯工作,对标准适用或者条文解读存在分歧的,及时会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指导。

(十二)专项工作按需会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围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突发问题、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新型业态监管需求、重大火灾事故调查,以及双方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灵活启动会商程序,通过充分研讨、交换意见、达成共识;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消防技术难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其性质、特点定性,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省级消防救援专家参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各自行业领域优势,在建筑信息库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标准制定、技术服务活动管理、专家库建设、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共同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附件

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形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或者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情形包括:

一、仅变更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的前提下,仅做顶棚或者墙面粉刷,墙面或者地面铺设瓷砖;安装燃烧性能等级为不燃的活动隔断、石膏线、装饰线条,更换家具、家电;仅对原有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不涉及易燃易爆的厂房、仓库仅调整或者改变生产工艺,但不改变总平面布局、火灾危险类别、建筑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布置等建筑防火内容的。

四、缩小场所面积,但不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其保留使用部分未进行装修改造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符合标准的。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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