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文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由省级部门联合研究出台的消防审验与消防监督管理协作衔接专项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消防体制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与消防部门的协作联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一、制定背景
消防审验职能转隶以来,受顶层设计不完善、政策衔接不顺畅等因素影响,住房城乡建设与消防部门在职责边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协作衔接不紧密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防安全管理质效提升,特别是原先由消防部门承担的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两项行政许可,现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但由于检查规则不同、执行标准不同、抽查部位不同,有时会出现审批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为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加强工作协同衔接,完善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今年初开始,我厅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立足于“资源共享、风险共防、难题共解、责任共担”,提出了共4大项、11条具体措施,就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达成共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结果、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收历史档案、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为双方开展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以及火灾形势预警防控提供信息支撑。
二是推行行政审批协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管理标准统一和审批结果协同,特别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类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检查,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实施许可,减少企业“多头跑”和可能出现的审批结果不一致矛盾。
三是情形界定形成共识。针对基层实践工作场所情形界定模糊、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采取清单形式明确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未产生实际建设行为、不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未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无需重新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这一共识,既有效破解了基层场所情形界定难的现实痛点,又为企业和群众减负松绑,更赋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四是加强工作衔接联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时,与消防部门开展协作联动,强化工作衔接。双方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对方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线索,及时告知对方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开展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五是搭建工作会商平台。通过定期会商和专题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批管理规则、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消防审批监管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同时,明确双方在技术标准制定、宣传培训教育、专家库建设等方面加强联动,全面加强协同监管,坚决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文件链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