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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卫东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8-02 16:55 浏览次数: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王卫东(苏建安A(2010)0001934)作为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履行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0)0001934)1年,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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