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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茅如军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5-30 11:00 浏览次数: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茅如军(苏建安C2(2019)3036493)作为江苏玖耀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36493)1年,时间从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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