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482号提案答复——关于加快省级城市更新立法的提案

索引号:

014000052/2026-00097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6-07-08 时效:

内容概述:

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482号提案答复——关于加快省级城市更新立法的提案

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宜居水平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省委、省政府也做出明确工作部署。为加强工作法治保障,近年来,我省积极谋划城市更新立法工作,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省级城市更新立法整体情况

(一)起草情况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与相关安排,《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立法正式项目,并要求9月报省人大一审。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我厅立刻成立工作专班起草条例草案,同步开展相关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与建议,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4月15日报送省政府。5月22日,省司法厅召开《条例(草案)》起草说明会,反馈初审意见;截至目前,省司法厅组织召集了多场集中修改,我厅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对照初审意见逐一讨论研究并修改调整,进一步规范条文表述、梳理逻辑关系,提高草案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关于《条例》定位

202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厅结合省级试点项目推进,会同省有关部门分别于2024年、2026年提请省政府出台了两份省级支持城市更新的政策措施文件,为我省制定《条例》奠定了基础。目前,从全国与各地立法情况来看,国家层面尚未立法,省级层面辽宁、江西、山西等3个省份出台了条例;城市层面北京、上海、天津、成都等19个城市出台了条例(我省城市中,苏州市已出台;南京市列入2026年立法正式计划;常州市、徐州市列入2026年立法调研计划)。总的来看,各地已出台的条例均将城市更新立法定为促进型立法。为此,我省参照相关省市,将《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定位为促进型立法,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固化探索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改革举措;另一方面,面对城市更新复杂的现实情况,为地方进一步开展实践预留空间。

二、关于相关重点议题的回应

目前,《条例(草案)》共5章5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等章节。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民营企业参与度低、审批效能不足、古城保护与更新机制冲突以及业态转化缺乏支持等具体问题,目前草案在制度设计上已有相关回应与安排,希望通过法治手段破解现实瓶颈。        

(一)关于强化民企参与保障

城市更新涉及面广,我们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搭台、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鼓励多元社会主体、产权人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工作。例如,草案研究提出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的原则,明确禁止设置排他性条件。同时通过明确产权分割登记制度、支持弹性年期出让与先租后让等多元化供地模式,以及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全周期融资支持,切实解决民企面临的产权保障弱、融资渠道窄等核心关切;同时,提出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拆改结合、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自主更新改造。

(二)关于提升审批效能

当前,各地在探索存量盘活实践中已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政策探索,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同时,通过夯实城市更新法治保障,可以为基层实践指明路径,让干部敢担当、敢作为。例如,草案研究提出构建高效便捷的实施路径,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以及方案会审、联合验收等机制,特别提出,对小型低风险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后直接发证,探索破解“审批繁琐、周期漫长”的难题。同时,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难以满足现行规范的特殊情况,草案提出在保障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参考依据,为项目落地提供合规依据。

(三)关于建立古城保护与更新协同机制

江苏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在城市更新中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意义重大。结合苏州城市更新条例的相关经验,此次省级立法聚焦历史文化类项目普遍遇到的消防审验难题,进一步拓展相关支持政策适用范围。例如,草案专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条款,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改造利用应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依据。针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城市更新项目,因保护利用需要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立由住建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制度,允许在不降低原建造时消防标准或采用性能化设计的前提下推进改造,从而平衡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四)关于建立业态转化支持机制

城市更新不仅是空间设施改造,也是培育新质生产力、重塑产业生态的重要抓手。通过盘活老旧厂区、低效楼宇等存量空间,可以为产业发展培育新动能,为城市发展带来新的内生动力。因此,我们在省级立法中,积极探索构建支持产业发展、服务业态转化的支持举措。例如,草案研究提出,鼓励用地兼容、混合利用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授权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混合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配套实施存量资源利用的过渡期政策,允许相关项目可享受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降低产业转型的制度成本。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建议对于我们做好持续做好城市更新立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梳理与研究,并根据立法程序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条例》修改工作,力争制定一部兼具有效性、针对性、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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