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玲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5-03-0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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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赵玲(苏建安A(2013)0000657,苏建安B(2012)1002782)作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3)0000657,苏建安B(2012)1002782)1年,时间从2025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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