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邢伟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9-2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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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函以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邢伟(苏建安A(2017)0011004,苏建安B(2018)1000158)作为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7)0011004,苏建安B(2018)1000158)1年,时间从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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