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24〕1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设区市分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就强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政策有力、产品丰富、流程便捷、服务高效”的工作体系,实现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绿色建筑产业与金融业务交互平台,有效服务绿色建筑产业融资需求,积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二、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符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并满足现行相关标准(附件)要求的下列类型项目:
(一)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建造、综合性能调适、建筑智能化数字化应用、智慧运维、星级评价等,需要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涉及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低碳建筑需要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计算碳排放量。
(三)绿色建造:涉及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高效率、提升品质的新型建造活动。
(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营:涉及提高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改造活动,提高采暖、照明、通风等建筑用能系统效率的改造活动,采用综合性能调适、能耗监测、设备设施精细化管理措施实现建筑高效低碳运营的活动等。
(五)绿色农房建设、改造和运维:涉及绿色农房设计、建设、改造、综合性能调适、交付培训、智慧运维等。
(六)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涉及具有良好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且综合评定结果达到现行相关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
(七)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涉及利用建筑屋顶、墙面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电力,利用热泵、太阳能热水装置等设备向建筑供冷、供热、供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等活动。
(八)绿色建材应用:涉及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装配化装修)等,需要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九)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涉及省级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项目,或承诺通过多种举措率先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目标的新城区以及其他边界明确的片区。
(十)建筑节能领域设备更新:涉及建筑用能设备(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系统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设备、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等)、外墙保温、外门窗系统等。改造后需满足现行相关标准中相应设备的性能系数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
(十一)绿色建筑相关服务与消费:涉及为绿色建筑提供设计咨询、评价认定、认证推广、能源管理、绿色运营等服务,购买或租赁本通知支持范围内的建筑产品等。
(十二)其他:绿色建筑产业链中其他分属行业,包括数字家庭、家居装修、加装电梯等应用场景的上下游优质企业和项目。
三、支持内容
(一)加强信息共享与融资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江苏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构建项目储备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共享项目信息,相关项目主体可通过平台开展银企融资对接,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通过平台对清单内项目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并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反馈项目融资数据。
(二)优化绿色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绿色建筑信贷支持,提升绿色建筑相关信贷和融资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推动建立绿色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绿色建筑融资认定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实际,可将下列技术评价材料或项目库清单等作为参考:
1. 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评价报告、低碳建筑性能等级评价报告;
2. 装配式建筑自评价报告、改善型住宅自评价报告;
3.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4.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省“城新贷”、省城乡建设发展等项目。
(三)完善授信流程管理。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绿色建筑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结合绿色建筑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采取便捷化管理措施,提升授信服务办理效率。
(四)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向绿色建筑项目倾斜配置金融资源,积极给予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新建建筑项目,金融机构可根据绿色建筑等级等因素实行信贷利率分档优惠,加大对改善型住宅的支持力度。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可将建筑能效提升效果、智慧运维等因素作为定价考量依据。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可将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二氧化碳减排量等因素作为定价考量依据。
(五)匹配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风险减量服务。针对绿色农房等做好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合理测算绿色建筑项目相关保险产品综合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水平。
(六)加强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政策与绿色建筑产业政策的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提供项目投资、建材生产、设计建造、运营管理、拆除利用等全生命期金融服务。依托绿色建筑产业核心企业,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强化应用场景,支持房地产业绿色转型,为建立房屋体检、养老金、保险三项制度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设备更新的专项信贷模式。探索建立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绿色建筑项目的融资环境。支持建筑领域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风险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在设计环节,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建筑绿色性能改变时,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施工环节,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在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金融机构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贷后和投后管理,防范企业或个人以绿色建筑名义套取绿色金融贷款政策优惠,同时根据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风险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时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承诺的相关证书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启动退出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绿色建筑发展的统筹指导,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建筑项目的信息发布、合作共享常态化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合理的支持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绿色金融服务方案,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定期报告与沟通配合,提升绿色建筑产业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质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对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绿色建筑项目和企业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披露信息导致出现贷款风险的,有关部门应对金融机构处置风险予以支持。
(三)加强服务引导。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布会、宣传片、现场咨询等形式,扩大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的社会影响,加强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消费需求,积极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定期总结绿色金融业务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附件:现行相关标准目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附件
现行相关标准目录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绿色产品评价—建筑玻璃》GB/T 35604
《绿色产品评价—墙体材料》GB/T 35605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 32/T 3753
《江苏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DB 32/T 4109
《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J 32/J08
《江苏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技术导则》
备注:包括并不限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