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推进古城保护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古城保护更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古城保护和城市更新,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要求修缮整治传统民居,结合建筑原有形制、结构、材料,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改善内部空间品质,合理增设厨卫设施、适老化设施等,提升传统民居宜居性。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颁布了全国首部《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要求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并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同时明确,对于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二是加强古城保护更新政策支持。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5月印发了《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类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的依据。此外,支持南京和苏州开展国家城市更新试点、科学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遴选南京市小西湖街区保护更新二期、南京市颐和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二期、苏州市平江片区古建老宅活化利用、扬州市皮市街片区保护更新等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古建老宅更新类项目入选省级城市更新试点项目,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在全省印发予以推广。
三是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化解古城保护更新项目涉及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项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区别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据土地处置文件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古建老宅转移登记等事项的项目,落实不动产登记、税务、交易“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支持原不动产权人与更新改造实施主体通过“预告登记”保护合法权益,支持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四是强化政府资金基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古城保护更新,特别是2021年以来,省级财政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三年累计下达约4.4亿元,有效推动我省古城保护更新。出台“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古城保护更新项目中长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设立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古城保护更新等旅游相关产业发展,截至2023年底,基金在贷项目中,支持古城保护更新相关项目7个,贷款金额10620万元。
您的建议对做好我省古城保护更新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古建老宅保护修缮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探索开展古建老宅修缮和功能性提升相关研究。二是组织开展历史文化保护相关不动产登记研究,强化政策保障,探索优化保护利用项目产权办理手续,提升产权登记办理服务水平。三是组织开展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路径措施,向国家提出优化完善古建老宅交易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认真落实房地产行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古城保护更新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