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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江苏高层建筑“限高令”来了,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住宅
发布日期:2024-11-13 15:08 浏览次数:

 

新华报业·新江苏讯 11月12日,省住建厅召开《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管控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江苏明确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管控意见》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居住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高度不断刷新,也为推动现代化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介绍,围绕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等环节,《管控意见》从严从细明确管控要求,共提出十二条具体意见。

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严控建筑高度是《管控意见》的一大亮点。《管控意见》对城市新建高层建筑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作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限定,在国家要求按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进行分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新增人口100万城市建筑高度控制线要求。即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

此外,《管控意见》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把关。国家根据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要求有关城市新建150米或250米以上建筑的,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避免城市盲目“攀高”、全面提升科学决策水平,《管控意见》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

《管控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如何执行?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文杰表示,应为超高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站实力应满足超高层建设项目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求,配备与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装备、灭火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超高层建设项目缺乏消防救援站驻守保护或者区域内现有消防救援站实力不足的,应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等方式实现消防救援站实力达标。

目前,全省已建成20个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配备各类高层供水、举高、排烟等消防车600余辆套,其中举高类消防车300余辆套。推广车辆实战化改造21种、器材装备实战化革新7大类45种、训练设施实战化革新5大类19种。陈文杰表示,根据高层灭火救援实际,推动消防站营区战术训练塔改造,建设燃烧柜、体验柜、战术柜等建筑烟火特性训练设施,研制配备可反复破拆防盗门、组合式破拆设施、建筑仿真实训模型等训练设施。同时要加强高层建筑方面重点课题研训,开展高层建筑灾害事故实战研训。扎实推进住宅小区,特别是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并纳入本地区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记者 洪梦琪 

2024年11月13日《新华报业·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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