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苏新闻广播《新闻评谈》特别策划的《谈法论治》栏目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专题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参加栏目,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冯雷就《决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立法思路及特色亮点进行了解答。
围绕“部分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本应进行保护但没有被列为保护对象,对此有哪些应对措施”这一问题,他指出,《决定》建立了包括预保护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具体规定有: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但长期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省有关部门应当向相关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要求在城乡建设中依法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在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中做好保护对象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工作。
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规定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让有价值、有故事的老建筑能够真正得到保护,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历史文化资源损失。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冯雷还从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及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等方面解读了保障支撑实施《决定》中规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的具体措施。
金文首先介绍了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总体情况。她表示,从全国情况看,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做得较好,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机制建立、技术支撑、资金投入、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座、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39个、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56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全国最多。我省作为经济先发地区,在快速城镇化阶段,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为我省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阶段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奠定了基础。
围绕《决定》中提出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具体内涵,金文表示,《决定》明确要“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以此推动包括保护管控、特色彰显、工作协同、技术支撑和宣传引导在内的多方面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涵,一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体系,即构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体系;二是保护利用传承路径,即构建包括资源调查、评估认定到活化利用、合理传承的工作路径;三是保护传承工作制度体系,即构建可有效支撑保护传承工作的体制机制。
围绕“利用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江苏有哪些举措”,金文介绍,《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推动合理利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积极探索保护对象利用发展的新路径,发挥保护对象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
主要包括:采取措施推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中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
因地制宜地推动传统民居和传统建筑组群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改善内部空间品质,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在现有的“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保护对象的保护传承工作。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增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推动园林艺术社会化。
积极探索在保留原有生产生活功能的基础上,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在打造农产品品牌、休闲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价值。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