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答复——关于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索引号:

014000052/2020-00083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0-07-14 时效:

内容概述: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答复——关于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强调同时利用市场供应和政府保障两种机制解决住房问题,国务院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省政府先后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2013年),把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户区居民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依次纳入住房保障和改善范围。截至目前,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镇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实现了城镇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 

为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网络,2012年起,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各乡镇、街道均设置受理服务窗口,进一步延伸到社区。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受理服务窗口超过2000个,比2012年增加4倍。管理服务网络基本完善,住房保障广泛使用“三审两公示”流程,管理服务机构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及考核监督办法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水平显著提高,住房保障公信力加快提升。 

2008年以来,我省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保障能力和水平快速提高,共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56.66万套,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15.69万户,全省累计800余万城乡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我省在率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基础上,将住房保障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面。住房保障的低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保障人群覆盖面,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二、江都区住房保障情况 

江都区按全省统一要求,建立起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制度,并于2019724日印发《关于调整2019年度江都城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扬江建〔201976号),对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具有江都城区常住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00元,且无房的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江都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江都区交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均可向所在社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截至20205月底,江都区累计向各类群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4418户,正在保障4418户;公租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174户,正在保障16户;其中环卫工人(江都户籍)实物配租保障4户。 

三、持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打算 

为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促进环卫工人等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解决,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督促各市、县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的区别,加大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摸清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对符合保障要求的,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分配入住工作进度,尽快实现保障。 

二是优化保障方式和标准。通过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行,允许保障对象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障方式,并按年度实施保障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同时,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允许企业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公租房由本单位职工承租。 

三是有效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各市、县将加大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的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到用人单位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确保特殊群体了解相关政策,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给予其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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