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常州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摘要)
关于对常州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摘要)
发布日期:2026-10-2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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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罚决〔2025〕16号
常州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一年延五年)的申请材料中,存在未与中级职称人员罗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使用了中级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虚假材料,用于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住建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你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你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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