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第十二项)

索引号:

014000052/2026-00006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6-01-09 时效:

内容概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第十二项)

《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十二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苏环督改办〔202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十二、沿江城市生活污水下河入江问题较为突出。国家《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均明确要求,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江苏部分沿江城市工作推进不到位,城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仍然多发。

二、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三、验收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四、整改目标

排查整治沿江城市生活污水下河入江问题,基本消除城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五、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制定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指导沿江八市2022年编制完成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二)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推动苏南地区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苏中地区城市建成区6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

(三)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列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按设区市分年度下达目标任务,定期调度推进,强化监督指导,严格考核评估,完善奖惩机制。

七、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组织制定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并提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全面提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指导沿江8市以设区市、县(市)为单位分别编制实施方案,聚焦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提升,排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补齐设施短板。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加强工作指导,增强实施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全面组织推进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我省沿江八市累计建成提质增效达标区3499.2平方公里,约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89.9%,其中苏南地区建成比例达95.0%(无锡市和苏州市建成比例达100%),苏中地区建成比例达71.3%。聚焦管网短板,全力推进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检测修复,着力解决雨污混接、管网破损渗漏等突出问题,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约82.8%,较2021年提高12个百分点,提前实现国家“十四五”末70%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入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形式开展现场抽查,开展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并组织对整治销号台账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加强跟踪调度、业务指导,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持续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坚持规划统筹引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各地实施。每年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列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将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纳入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按设区市分年度下达目标任务,定期调度推进,强化监督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请省政府召开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题会议,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提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水平的工作方案》,组织各地修编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专项规划,持续推动各地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2022年以来,全省累计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422.6万立方米/日,新建和更新改造污水管网约11027公里。截至2025年底,全省污水处理总能力达2427万立方米/日,城市、县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产生量基本匹配;建成城镇污水管网约8万公里,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7%。严格污水处理质量,出台了全国最严格之一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正在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新一轮提标改造。

通过整改,我省沿江城市已基本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八市累计完成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4811个,整治完成率99.18%。城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省考断面优Ⅲ比例较2022年进一步提升,其中无锡市从94.4%上升至97.2%、常州市从92.2%上升至94.1%、苏州市从92.5%上升至97.5%、扬州市从95.7%上升至97.9%,南京市、镇江市、泰州市保持100%。

上述事项已完成整改,达到验收销号条件。如对该事项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22日)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监督电话:025-51868536。

电子邮箱:jsszjtcjcshj@163.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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