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了2026年度第一批清理结果。
一、清理结果
经本次清理,决定保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17〕59号)等3个文件。废止《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城〔2020〕125号)等5个文件,修订《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3个文件,重新制定《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苏建规字〔2026〕3号)等9个文件。
二、对修订的文件解读
本次修订的《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6〕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均为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已有规定的内容进行删减,不再重复表述,在目前上位法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仅保留我省具体实施的相关内容,并按照一般规定补充设定有效期五年。
三、对新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2022年以来,我厅先后出台两个关于市政公用服务联合办理机制的配套文件:《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22〕108号)和《关于开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重点任务试行的通知》(苏工改办﹝2023﹞1号)。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印发,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国家和省级层面对“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配套措施、实施路径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以适应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和实践需要。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含实施范围、工作目标、实施方式、重点任务、工作保障等五部分内容。与之前的两个文件相比,方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实施范围覆盖更全面。联合报装机制覆盖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适用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所有市政公用管线的报装接入需求。集中供热的地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将供热纳入联合报装实施范围。
二是新增线上办理“一网通办”、诉求“一线应答”、强化数据共享、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引导、“一件事”办事指南等“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
三是将“联合施工验收”修改为“协同施工验收”,删除“其中外部管线属于小型工程的,实行‘三零’(零审批、零上门、零投资)服务”。
《方案》有效期为五年。《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网江苏电力公司 江苏省政务办印发〈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22〕108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重点任务试行的通知》(苏工改办﹝2023﹞1号)同时废止。
四、对新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9年,我厅出台了《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房〔2009〕164号)。该文件实施以来,在加强项目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文件实施情况,我厅重新制定了《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与原则。范围方面,覆盖拿地、命名、资金、建设、销售、竣工验收等全生命周期。原则方面,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突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简化监管流程。仅要求按月更新动态信息,无需“零申报”。三是明确检查方式。将工作重点聚焦于信息系统填报和主管部门抽查核验。四是进一步明晰填报时限。要求取得土地后15日内填报。五是进一步强化动态信息管理。项目未开工或暂停建设可申请中止填报,更具灵活性。六是突出数据共享与应用。数据采集方面,明确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数据可以通过共享获取。应用方面,规定项目手册数据可用于销售备案、资质许可等环节,强化其基础性作用。七是规范系统建设与归档。明确信息系统需满足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档案管理需求,项目终止后由主管部门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机构。八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明确在抽查核验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处理。
五、对新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及物业管理实践的发展,原《办法》部分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管理需求。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明确和规范。此次重新制定,旨在全面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责任。确立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代管制度,明确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维修资金代管部门,依法履行资金归集、审核拨付、核算、账户管理、保值增值、信息公示等代管职责。(《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细化账户设置。明确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除业主分户账以外,属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交存资金至设施设备专项分账,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资金来源可由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增值部分、公共收益等渠道筹集。(《办法》第四条)
3.明确交存要求。为保障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归集,规定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4.推动补建续筹。对历史遗留的未交存维修资金等情况,规定了按照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业主补交。对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明确代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续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可以提供指导。鼓励探索将维修资金交存及结余情况纳入不动产信息查询内容,推动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补建、续筹维修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优化应急使用。详细列举了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启动应急维修的七种具体情形,并明确了申请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相关规定,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规定可以优先使用统筹分账、设施设备分账资金保障应急维修及时开展。(《办法》第十四条)
6.强化使用监管。要求代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使用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发现申请人、施工单位、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存在虚构业主表决、虚报工程量、出具失实报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引导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对大额或应急维修费用引入第三方审计。规定代管部门应当定期(三年内不少于一次)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7.提升服务能力。规定代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为业主查询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提供便利。要求代管部门加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业主通过信息化系统参与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选用第三方电子投票系统的,需对系统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事先告知业主。(《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对新制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要求,起草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考核对象、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考核组织、证书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
1.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务组织实施等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会同城市建设处统一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负责。
2.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3类从业人员。
关于新增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工种培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有关规定,新增了瓶装燃气送气工等燃气从业人员,参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有关规定开展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培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核发相应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技能认定需要在经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机构开展,关于组织职业技能认定相关要求另行通知,通知印发之前各地按照现行方式开展。
3.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关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4.考核组织。考核采取无纸化考核方式,报考人员在江苏省建设行业职业人员服务平台网上报名成功后,按照自主预约的考核时间,至各设区市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点登录专用计算机进行考核。
5.证书管理。对于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同步推行电子证书,证书统一编码,全国通用。证书核发、复检、变更、违法信息记录、注销、入省、换发等证书管理均从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操作。其中,已经取得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瓶装燃气送气工,由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统一换发《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需要从业的新增瓶装燃气送气工应当通过省级考核并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通知》有效期五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苏建教〔2017〕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城〔2020〕73号)同时废止。
七、对新制定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永久性责任标牌样式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同年,我厅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4〕53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2019年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再发布,实施已超过10年。《原通知》规定的“两书一牌”(即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已成为我省质量管理常态化制度之一,并实现了项目全覆盖,有效夯实了参建各方的质量终身责任。此次我厅根据新形势要求,结合近些年相关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修订,出台《通知》,保障政策的延续性。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两个附件:
附件1是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其中主要包括了项目基本信息、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明确的质量工作要求。
附件2是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用来指导项目在建筑物醒目位置留存永久信息,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4〕533号)同时废止。
八、对新制定的《关于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部37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厅于2019年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已超过五年。因《实施细则》不满足现行文件制定要求,故我厅结合安全生产有关最新工作要求和江苏实际,重新制定《通知》,确保我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个部分内容以及三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危大工程范围。明确了我省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即附件1和附件2)。
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强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监测等单位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大工程管理或监管的相关责任。
第三部分是具体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危大工程前期保障,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保障措施;二是专项施工方案,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的要求,以及相关特殊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三是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包括的内容,提升交底的针对性;四是危大工程信息报送,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报告危大工程相关风险管理信息。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应当做好的几方面工作。
附件3明确了危大工程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同时废止。
九、对新制定的《关于办理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按照“单点登录、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我厅开发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明确了适用本通知的资格类型及注册类型。第二部分是优化办理流程,明确了线上申报、受理及审批的步骤、审批进度查询方式、审批时限及证书的颁发形式以及下载方式。第三部分是其他事宜。一是明确申请人及其聘用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明确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将被注销。三是明确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二级建造师申请第二个及以上专业注册时,应当选择的注册类型。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2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职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23号)同时废止。
十、对新制定的《关于加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我厅开发了“江苏省建设行业职业人员服务平台”,将“安管人员”考核报考、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考核组织,明确了考核证书类别及考核申请方式。第二部分是证书颁发,明确了证书发放的形式及证书换发方式。第三部分是证书变更,明确了证书变更办理方式及审核时限。第四部分是证书注销,明确了证书注销办理方式及审核时限。第五部分是证书延续,明确了证书延续办理方式及审核时限。第六部分是工作要求,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教〔2017〕44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及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第5号)同时废止。
十一、对新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包括5个部分,全方位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
第一部分:制定依据。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
第二部分:明确分工。明确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负责厅局,以及考试命审题、阅卷、考务等具体管理工作的分工情况。
第三部分:实施细则。明确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设置、科目时长、成绩滚动、报考条件、合格标准、资格审查、成绩合格证明核发以及考点安排情况。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明确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违规处理依据。
第五部分:实施期限。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有效起止日期。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