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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3 11:05 浏览次数:


为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宿迁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改、财政、资规、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明确集中建设范围。《办法》规定市本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预算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含交通、水利工程)应当实施集中建设。

加强集中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实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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