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000052/2025-00718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5-10-22 时效:

内容概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了第二批清理结果。

一、清理结果

经本次清理,决定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4705号)等4个文件,修订《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1号)1个文件,新制定《关于印发<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5 号)1个文件。

二、对此次修改的文件解读

本次修订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1号),根据202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主要调整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我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划分,规定树龄500年及以上的树木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及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二是关于普查时间间隔,规定每五年开展一次城市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可适时开展补充调查。三是关于古树名木认定,规定实行一级保护的城市古树名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四是关于日常养护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五是关于古树名木移植,规定移植应当就近实施,并尽可能避免再次移植。

此外,还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原则和工作机制、档案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安全管理、死亡管理、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对此次重新制定的文件解读

本次新制定的《关于印发<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5 号)(以下简称意见),其原文件《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原意见),本次同时废止。

(一)背景

自原意见实施以来,达到了预期目标,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收到了各方主体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实施意见经评估实施意见属于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目的和意义

意见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通过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创新招标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1.《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

2.《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共四个部分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突出重点、放管结合;创新方法、提高效率;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流程、强化监管。并附有标前现场查看表、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表等附件。

3.如何理解“放管结合”中的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承担因项目条件变化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在招标活动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工程建设前期条件不明确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4.“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属于“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包括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等。

5.电子招标投标有哪些新要求?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现场或“不见面”开标,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评审应采用暗标方式和横向评审,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强化措施?

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应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含定标理由及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信息也应当及时公开。

7.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标前现场查看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要求。建立专家评议制度处理疑难问题,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8.哪些行为被明确为“不良行为”?

《意见》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主体的不良行为情形,并规定不良行为信息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平台公开,公开期不少于15日。被公开主体可通过整改、培训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

(四)下一步应用

《意见》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 131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意见》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文件链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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