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000052/2024-00315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4-09-23 时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印发了《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4111日起正式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16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以来,行业监管面临“非主营造价咨询的公司、空壳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低价低质、无序竞争现象频发,信访投诉事项增多”等形势,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234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将发生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本次出台《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重点监管措施,加快形成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质效,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热点问答

1.《意见》中的“六种情形”是指哪六种情形?

“六种情形”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将有关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范围的六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2.《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意见》主要包括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措施、有关要求等三个部分。为便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范、准确地确定重点监管范围,《意见》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六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意见》主要采取清单管理、重点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建立通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相关企业的重点监管。《意见》要求各市主管部门注重在社会监督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发生“六种情形”的企业信息,探索将重点监管信息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3.如何判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

实务中,行业主管部门通常难以发现和判定服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成本,本次《意见》出台,明确了要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处理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管过程中,综合考虑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和企业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进行判定。

4.如何判定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要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判定其咨询业绩是否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并明确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可疑情况。实践中,部分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后进行转包或者交由非执业人员完成,企业统计报表反映出造价工程师人均产值远超行业统计数据;部分咨询企业为投标时加分,违规聘用“挂证”造价工程师,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历史变更频繁,实地核查时人员往往不能到岗,不熟悉其所盖章出具咨询成果报告的项目。

5.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盲目扩张或者通过收取总公司管理费的形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而忽视对分支机构在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给成果质量和委托人利益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行业管理,因此将企业未对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作为其他重点监管情形之一。另外,为依法获取企业执业活动信息和有关行业数据,《意见》将拒报、迟报企业执业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和统计调查年报数据等行为也列入其他重点监管范围,以此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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