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5 10:54 浏览次数:

苏建函科〔2024464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建设一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着力培养建筑领域高技能人才,现就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是建筑领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发展装配式建筑,需要效率更高的生产力要素协同匹配和优化组合,培育技术能力更强的劳动者队伍,应用科技含量更高的劳动资料,拓展种类形态更丰富的劳动对象。装配式建筑施工员是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从事构件安装、进度控制和项目现场协调的人员,其能力素质直接影响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应将这类人员作为建筑领域高技能人才予以重点培养。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已被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职业编码:6-29-01-06),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作为新职业(工种),装配式建筑施工员需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素质,以适应技术发展需求。

目前,我省已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相应提高了补贴标准。各地要加快完善落实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技能建设,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品质提升。

二、强化政策措施,推动技能提升

完善建筑业企业技能人才配备类别,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列入“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种类,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培养力度,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平台在专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选项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施工员技能等级证书类别,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

推动装配式建筑施工员持证上岗,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中,要对照《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纳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类别。通过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现场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的实名制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人证合一。

三、完善培训体系,规范考核认定

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监督指导,企业和劳动者自主选择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自行开展,亦可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前,要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完善培训课程和教材;培训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又要抓好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培训后,可向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考核认定,合格后方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劳动者,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有关通知享受补贴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14号)已明确了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的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其承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 四、三、二、一级”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 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点建设和备案工作,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

四、做好宣传引导,促进产教融合

落实全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要求,持续做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积极组织省级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参加全国、长三角区域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推动高技能人才培育,拓展技能人才选拔渠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262号)精神,落实对决赛阶段获奖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激励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将取得装配式建筑施工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继续教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适应岗位需求。加大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宣传引导力度,促进产教融合,助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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