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24〕512号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部署要求,推动碳达峰目标下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和创新实践,落实零基预算工作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开展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储备库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申报项目应符合《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储备库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
2.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申报,遴选推荐具有良好实施基础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3. 地方申报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后,汇总行文(附件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项目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二、申报流程
1. 申报单位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s://www.jszwfw.gov.cn/(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企业服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2. 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打印系统生成的项目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实施方案、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 申报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不接受现场提交。邮寄地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310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51868578。
4. 申报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025-51868578、51868675。网上申报技术咨询QQ群:597672435、技术咨询电话,025-51868279。
三、其他相关要求
1. 储备库由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按照“开放申报、集中评审、定期公布”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申报项目经遴选公布后将纳入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储备库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2. 已获得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已承担了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但未履行申报承诺或完成水平不高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3.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建立常态化受理申报机制,开展项目审核和推荐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开展1次集中评审,并择期公布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名单。
附件:1.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储备库项目申报指南
2. 市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
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储备库项目申报指南
一、绿色建筑品质提升项目
(一)高品质绿色建筑
1. 绿色设计方面,全面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布局合理、功能适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2. 技术应用方面,符合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理念,技术路线科学合理,集成创新度高,合理使用绿色建材,在绿色建造、智能建造、BIM技术应用等方面创新性强,有较强的引领推广应用价值。鼓励采用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等方式和装配化装修技术。
3. 性能指标方面,绿色低碳性能指标、环境控制指标先进,满足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碳排放强度原则上比同类建筑低15%以上。
4. 绿色运营方面,制定绿色运营管理方案,开展建筑运行调适和效果评估,将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数字化建筑运行管控平台,展示建筑能耗、水耗、室内空气质量等数据。
5. 鼓励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模式的项目,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民生项目积极申报。
(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1. 建筑设计充分体现气候适应性,建筑围护结构性能优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创新性强。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实施绿色运营管理。建筑综合节能率达到82.5%以上。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江苏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技术指标要求,公共建筑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技术指标要求。
3. 项目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整栋实施。鼓励零碳建筑、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内的建筑项目积极开展试点。
(三)光伏产能建筑与能源微网应用
推动建筑从用能终端向能源中心转变,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建筑光伏电力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可通过储能、充电桩、并网等方式合理利用。推进建筑用电设备调控智能化,提高建筑用电与电网负荷相协调水平。鼓励在屋顶、建筑表面、车棚等设施上开展试点。
申报相关要求:
1.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有权人,可与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联合申报。
2. 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
(一)建筑节能设备更新
支持2010年以前建成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源设备(包括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设备、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等)、外墙保温、外门窗系统更新改造。
设备更新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选用性能系数达到先进水平的建筑节能设备,更新后的水冷机组制冷系数(COP)不应低于5.3,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3.0,更新后的外墙保温、外门窗系统的热工性能应比更新改造前提升20%以上。更新后的设备和部品部件等性能系数应不低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支持采用围护结构改造、用能设备和系统改造、智能运行控制、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支持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和公共机构建筑能效提升项目。鼓励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高品质人才公寓或人才社区,公共机构建筑实施能源托管。
项目改造后建筑能效提升和减碳水平均达到15%以上,实现绿色运营管理以及节能成效总结分析和展示。
申报相关要求:
1.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与咨询单位联合申报。
2. 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
附件2
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
地区: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同类推荐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