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93号建议答复——关于加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索引号:

014000052/2023-00263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3-07-27 时效:

内容概述: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93号建议答复——关于加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近年来,我厅围绕提出的关于简化审批和使用手续、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审计监督等建议,采取了一系列相关举措。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资金增值效益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资金查询难、使用难、保值增值难等难点、痛点问题,2014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值增值等方面规定。各地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认真落实保值增值规定,努力提高资金效益,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80%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短期存款。10年来,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年均按16%速度递增,到2022年底累计增值总额达237.46亿元。按照《办法》要求目前,13个设区市以及县(市、区)制定了维修资金保增增值等相关制度,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二是细化管理决策,化使用审批流程。省《办法》明确要求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各地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协调办20208)要求,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具体分为一般使用流程和应急使用流程,建立了相关文件网上流转做到申请材料统一、公示要件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时间统一,实现了业主参与网上议事、查询、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大大缩短了办理周期,提高了使用效率。

三是开通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省《条例》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各地按照省《条例》危及房屋安全5种情形的基础上,对第6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进一步补充细化,建立了应急维修情形目录库,凡是涉及目录库中情形之一的,特别是涉及消防、电梯故障、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等重大风险的,立即启动应急维修流程。目前,13个设区市相应建立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同时,还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为确保住宅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省《办法》明确要求,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代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时公布。同时,规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报告还要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审计署进驻江苏,对全省维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做到95代管机构全覆盖,审计涉及资金1000多亿元,追缴资金达1.34亿元,审计署重点审计了南京市、扬州市,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有效地从制度上防止了维修资金被滥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采纳您所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监管力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简化使用审批流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各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积极采取创新举措,方便业主动用维修资金,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率,提升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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