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部署要求,指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健全监管机制,强化联合惩戒。每年制定下发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季报年考。根据国家和省扬尘污染防治最新要求,及时完善修订《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多次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召开全省施工扬尘管控会议,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扬尘治理纳入日常监管,一并布置、一同检查、一起考评。要求各地强化监管措施,对情节恶劣的进行约谈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与企业信用分评定挂钩,同时强化联合惩戒,限制其参加政府工程招投标和“省标准化星级工地”评选,实行扬尘治理“一票否决”。
二、完善保障措施,发挥科技力量。2018年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2020年发布《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列、支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投入。相继发布《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工地应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和自动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解决建设费用问题,明确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数据交换标准和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做好应急管控,推进差别化管理。积极做好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反馈的“建设工程非正常停工安全风险高”问题整改工作,2020年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苏建质安〔2020〕123号),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动态管控”的原则,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推进工地差别化管理,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防止“一刀切”。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准,严防层层加码。我省现有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等已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作出过具体规定,我厅将加强与省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地方各基层监管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标准,尽量防止简单主观判断,严防层层加码,特别是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检查时应联合住建部门,避免单一行动,监督检查结果要达成共识、各方无异议,要考虑建筑施工行业实际,不能简单以工厂的标准来要求工地,更要防止因过度管控对施工质量安全带来不良影响。二是落实应急管控豁免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我省《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已明确了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应急管控豁免工序范围,要求各地避免“一刀切”停工。另外,我厅也要求各地实施差别化管理,鼓励各施工项目对照行业标杆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和《关于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条件,积极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豁免申请。三是加强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发挥建设单位牵头抓总作用。我厅非常注重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在今年印发的《2023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同时要求各地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关于您提出的增加建设单位缺位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厅也将进行研究,适时向有关部门及立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四是积极保障扬尘治理费用,切实提升扬尘治理工作成效。2018年,我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2020年,我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列、支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扣减费用;2021年,我厅发布了《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增列智慧工地费用,智慧工地费用中包含扬尘噪声在线实时监测、现场降尘自动降尘设备、远程视频监控等,进一步拓宽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来源。关于扬尘污染排污税用于政府扬尘专项治理资金问题,我厅将加强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探讨将扬尘污染排污税用于政府扬尘专项治理资金的可能性及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