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工程档案服务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质效,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加强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机制,推进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履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建设职能的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档案管理的首要责任,制定完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提供满足工程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应将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标准、质量标准、移交时间等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每项工程的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其中一套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套交使用单位。
三、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应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应配设专(兼)职人员,按合同规定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及时向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移交。应定期组织工程档案检查,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实体情况相符。
四、集中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依法进行工程档案登记,可根据需要向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业务指导服务。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法向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申请验收。
五、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签章手续完备;竣工图图面清晰,加盖竣工章,绘制与改绘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2.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32/T 4353))、《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标准》(DB32/T 4021)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3.档案中各类文件材料的排列应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