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和《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苏建计〔2015〕49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今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16-2018年获批因故申请延期未开展评估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
(二)2019年获批尚未评估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
(三)2020年后获批并已完成示范任务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单位登录江苏省绿色建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gbpm.jscst.cn/,路径:江苏省绿色建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登录—示范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评估申请)填写评估申请,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由系统生成的评估申请表,连同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厅。
(二)现场评估。评估采取省市结合的形式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小组对附件1所列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分组对各市评估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同时对部分重点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附件2)进行现场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请予以配合。
(三)审定公布。我厅在现场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审定后,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梳理2019年获批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且确需延期评估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申请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厅。
(二)对已申请延期评估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如仍未能按期通过评估,将按《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示范资格,并追回相关资金。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形成公正客观的评估意见,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3)、各项目申请材料、评分表和评估意见报送省产业办,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丁惠敏、庄玮;联系电话:025-51868661、025-;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516室;邮编:21003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