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提升江苏省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000052/2021-00182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21-08-13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提升江苏省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1378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住宅工程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

各设区市应至少选择一个地区,市本级、县(市、区)均可,鼓励以设区市全市范围进行试点。

二、试点内容

地区范围的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试点工作,要兼顾两个方面,即对新建住宅工程,应做好建造过程中各方面、各环节的渗漏防控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对既有住宅,重在对已发生渗漏问题的及时有效治理,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既有住宅使用与管养、渗漏问题快速维修、超保修期渗漏问题处置机制等。

同时,试点地区应选择一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项目和企业,打造住宅工程渗漏防治的样板,通过“样板引路”进一步带动地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应树立新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项目样板和既有住宅渗漏治理项目样板应树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认真履行住宅工程渗漏防治责任的企业样板

试点工作应从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压实企业责任等三个方面着力。试点工作中应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创新提升综合治理水平的各项制度措施。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编制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等。工作方案应充分体现系统思维,根据渗漏问题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重在实效。

(二)建立评估机制。试点地区应建立试点工作的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听取社会各界、业内业外、尤其是居民住户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开门治理;开展住宅工程渗漏问题投诉的统计分析,观察本地区住宅工程渗漏投诉的数量、类型(保修期内、外)、成因以及业主诉求等随着试点工作推进的发展演变趋势,及时评估试点工作成效。

(三)建立专项工作组。各设区市应当成立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专项工作组,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联合会办机制。工作组应做好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我厅将成立专家组,对各市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四)总结经验推广成果。各设区市应当及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措施。对于试点中成效显著的单项制度或措施,成熟一项、推广一项。

四、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和使用管养工作

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管和既有住宅的使用管养工作。

对新建住宅工程,各地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管工作,着力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夯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应加强住宅工程防渗漏设计的质量监管,推进防水工程专项设计,推广防水工程节点先进做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防渗漏设计措施的审查。应加强住宅工程防渗漏施工质量的监管,完善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强化进场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验收制度,大力推行外窗、外墙、外保温、卫生间、屋面防渗漏施工样板引路、举牌验收制度,强化防水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专项检查和渗漏检验、检测等工作,加强对进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的监督抽查,加强对混凝土、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淋水、蓄水检验工作的抽查,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对既有住宅共用部位防渗漏工作,各地应加强对业主进行相关住宅共用部位使用管养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对于既有住宅私有部分防渗漏工作,应强化产权人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因家庭装修等引发渗漏问题。督促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期内的渗漏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自治管理组织,对超过保修期的屋顶以及户外墙面等住宅共用部位的渗漏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鼓励各地在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将房屋防水、住宅外墙等渗漏纳入改造内容。

各地对在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一)建立试点工作季报制度。请各设区市在试点工作开展后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试点地区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样板、企业样板的经验做法住宅工程渗漏问题投诉及处理情况等报我厅。我厅将定期总结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推广经验做法。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我厅有关考核评价。

(二)请各设区市于816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我厅;于9月底前,将申报试点地区和试点工作方案报我厅。我厅将公布试点地区名单。

联系人:厅质安处 汪涛;联系电话:025-51868611;电子邮箱:jsjstzac@163.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6

(此件公开发布)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