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部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不成熟、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矛盾,制约了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针对您提案中的相关内容,结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办意见,现将近年来我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持续推进《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实施。2003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该标准通过分类、分项、分级,涉及接待,房屋、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清洁管理与服务,绿化养护与管理,安全防范,车辆管理,消防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具体明确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省内大部分设区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细化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服务标准,更好地满足现实需要,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让业主认同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落实前期物业指导价管理。联合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一条规定,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就是您建议的业主参与的定价机制。
《办法》虽规定了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个别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在定价时未能与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进行衔接,对相应的服务标准宣传不够,导致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质价不相符。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检查和服务标准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服务以及培训力度。近年来,我厅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断健全物业行业监管机制,大力整顿行业秩序。一是切实加强行业指导,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不定期的开展物业服务行为专项检查,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基层矛盾调处,加大力度落实我厅与省高院、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17〕61号)。三是开展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活动,以典型示范引导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四是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着力提高物业企业项目经理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五是积极推动各地探索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记录信用行为的办法,加强物业管理信用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目前除了常州和泰州以外,其他11个设区市都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办法。各地积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机制,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一是深入推进市场竞争机制,指导各地开展以前期住宅物业服务为主的招投标工作,通过“双向选择”“优胜劣汰”,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行为。二是探索开展智慧物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智慧化、信息化手段,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评价电子表决,推动实现企业服务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传统物业管理向现代物业管理的转变。三是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评级收费定价体系,将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街道社区日常监管情况、小区居民评价反馈情况、城市媒体受理投诉情况等综合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建立评价与定级、定级与收费相配套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