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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1 11:08 浏览次数:

 苏建质安〔2021〕1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市场、政府、社会三方协同监管格局,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设区市都应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商品住宅工程进行质量信息公示的比率应不低于各设区市在建商品住宅工程总数的10%。各设区市可选择市本级、县(市、区)开展试点,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地区,鼓励以设区市全市范围进行试点。

去年已列入试点的南通、泰州、无锡等三市,除已全面推行的南通市外,其他两市也应进一步扩大试点。

    二、试点工作要求

    除试点范围外,试点工作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要求进行。

同时,各地应学习借鉴南通、泰州市试点工作中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试点工作(南通市全面推行的实施方案见附件1)。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建立试点工作季报制度。请各设区市在试点工作开展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试点情况报我厅。具体详见附件2。

    2.请各设区市于10月30日前,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并将有关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厅质安处;于11月底前,上报试点地区和试点方案。我厅将公布试点地区名单。

联系人:质安处 汪涛;联系电话:025-51868611;电子邮箱:jsjstzac@163.com。

 

    附件:1.关于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通住建质〔2021〕178号)

               2.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表

    附件下载-苏建质安(2021)156号.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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