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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苏网》不越位 不缺位 不错位——江苏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监管工作实践做法
发布日期:2021-10-18 16:09 浏览次数:


三年来,江苏按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要求,坚持以“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为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改革显现出明显效果,提高了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提高了项目建设质量,强化了加强建设过程中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监管中,“江苏实践”做法有以下特点。

一、准确定位、合理施策,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监管水平

推进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对于更好地推动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意义重大。我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以来,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加强引导、规范,随着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江苏全域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加强对集中建设工作的监管,亟待进一步规范解决好。

(一)创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是将原先分散的、由各个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组织方式转变为由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的新型建造模式。二是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时,项目是否实施集中建设,与其相关建设事宜都给予明确和要求,不再是单一的建设方“管全程、管全域、管所有”的局面,而是推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各管一段的组织管理模式,对工作内容和职责进行再分配。三是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功能需求、方案设计,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四是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执行批准的相关工程建设文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等。

(二)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和行为监管。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延续属地化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同时,更注重建设活动和行为的监管。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县相应成立处室,或明确职责,出台文件,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和行为的监管。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集中建设新型建造模式和组织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即:有发改、财政管立项投资,使用单位管功能需求和方案,实施单位管具体实施和目标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管理模式,有效拓展和丰富了建设主体和监管模式,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工程质量,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问题发生,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三)注重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探索研究。实践认为:一是集中建设便于科学地确定建设需求、内容、规模、标准等事宜,使投资控制目标更加精准。二是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投资控制目标,推行限额设计,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实行有效控制,有利于有效遏制“三超”现象的发生。三是发挥专业团队的专业化管理优势,切实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更加高效。四是建立健全了“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集中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全省集中建设行为。目前,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推行集中建设成效初步显现,有力促进了建设需求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合理确定,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投资效益和廉政建设更加高效。以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为例,实施集中建设近三年来,近70个项目,未出现一例“三超”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都得到有效控制,也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纪事件,集中建设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找准位置、精准发力,着力在牢记岗位职责分工界定中避免越俎代庖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推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制约的组织管理模式,对集中建设各方既要各司其职,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项工作,又要求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项目规划建设中。在实施过程中,找准备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找准位置,就是要用坐标的形式,充分认清所处的位置。一是确保在职责分工上不越位。《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出台发布,对集中建设各方在项目工作界面、分工、内容以及职责等方面,都进行了清晰的明确和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以及投资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使用单位,都分别进行了详细分工。按照文件规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立项、概算审批等;监管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管工作;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交底;实施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不越位,就是别“过分”种别人的“田”,本职工作完成之余可以发挥点作用,帮助“补补台”,绝不能代替别人的工作,绝不允许随意将工作转嫁。我们鼓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尽可能提前介入,发挥专业团队人才优势,参与项目前期相关工作,我们也支持使用单位全程参与,发挥好项目“协调联络员”的作用。二是严格在规范监管上不缺位。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组织模式,明确实施主体、职责分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方介入时机环节,介入模式、采取方法手段等,按职责分别采用共同参与、关联协助、单独实施等形式。出台的分工协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相关工作,具体到每个节点,每个部位,包括各方的参与度,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明确。不缺位,就是干好你自己的工作,出实招、谋发展、办实事、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因为你的工作耽误他人,影响工程。要积极参与相关活动,监督各项工作高效规范运作、科学有序推进,杜绝因缺少担当,规避各项活动事宜。三是注重提高能力不错位。不错位,就是围绕工作定位、责任定位、职责范围开展工作。随着《办法》的出台,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推行集中建设组织模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集中建设已取代了传统的自行组建指挥部模式、代建模式等等,要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更新思想,适应新常态,按职责高标准完成好各阶段相关工作。自觉做好各种角色的转变,从“建设方”转变为“使用方”,从“代建方”转变为集中建设的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从行业监管转变为动态行为的监管……还有,习惯于所为的建设方自居,以我为主开展工作,边建设边完善手续,规模一增再增,朝令夕改,概算一超再超等现象,这些与集中建设已格格不入。新常态下,只有不断学习搞升,积极探索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集中建设发展需要,确保包括监管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落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错位。

三、探索创新、积极作为,着力在推进集中建设新型模式实践中体现价值

江苏是目前全国唯一在全省范围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份,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几年来,“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模式已经成为全省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这是我省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生动实践。年初,《办法》的出台,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呈不可逆转趋势。8月份,第二次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对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着“在引领江苏建筑业新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推进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和先进建造方式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建设美丽江苏实践中走在前列”的总体思路,持续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不断探索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一)加强层级管理,落实告知性备案。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起步高抬腿,从顶层设计到政策配套,从点上突破到面上推广,一招一式,坚持既立足实际,又全国领先、勇做表率。要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研究会的作用,开展课题研究,诸如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层级管理、告知性备案、绩效评价等研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集中建设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着力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全覆盖,促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现“运行规范有序、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目标,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率先示范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用,持续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廉政建设工作等。

(二)开展绩效评价,强化建设行为管理。绩效评价主要针对全省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参与人员,集中建设项目等主体,首先要以开清单形式,制订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梳理集中建设中的相关内容、程序、制度、要求及关键节点,作为绩效评价的最底考评标准和“对标找差”依据,省本级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在此基础上增项并备案。同时,建立完善定期自查、评估、复查,定期通报制度,对不能胜任或不具备实施集中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监管单位名义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取消其资格。更好发挥绩效评价的效能,在“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中,将这一工作经常化、常态化、制度化。

(三)创新信息手段,做好常态化管理。近几年,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监管平台的研发,全省集中建设网上监管平台上线,推行“协调监督员”和“协调联络员”制度,采取分工协作办法加强对集中建设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并落实项目推进中重大事项的定期会商机制,逐步健全完善了全省“一张网一平台”的建设,实施闭合式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接下来,将顺应创新发展、集中建设工作绩效评价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管平台的挖潜和拓展,实现绩效评价工作与集中建设工作同频同辐,适时提供有效信息,警示和提醒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永远在路上,找准位置、体现价值,更好推进集中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推行过程中,既要有避免“越位”的警觉,厘清职责权力界限,有所为有所不为,又要有弥补“缺位”的姿态,按职责做好工作,补好位形成合力,更要有减少“错位”的意识,加强政策宣贯学习,提升专业素质和执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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