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2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现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一)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二)出新项目:
1.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2.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三)市政项目适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人工单价执行市政标准。
(四)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定额部分取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见附件1。
(二)措施项目取费:
1.调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2.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3。对应取费标准见附件4。
(三)未作说明的措施项目按原各专业取费标准计取:出新项目的建筑装饰部分、安装部分均按修缮标准计取,市政项目按市政标准计取,园林绿化项目按园林绿化标准计取。
三、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见附件5。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
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
五、本公告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2.部分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3.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4.新增措施项目取费标准表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充定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