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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6 16:24 浏览次数:

苏建城2020179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无锡市、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安专治电〔20199号)部署,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要求,为提升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综合协调与管控

(一)加强规划统筹

各地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各地要在完成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协调城市地下各类管线布局与走向,合理确定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平行间距、交叉间距等要求,同时要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避免新建地下管线产生新的违章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等安全隐患。

(二)严格规划管控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要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地下管线的规划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二、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三)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各地市政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专业管线建设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同步,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

(四)规范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主管部门在做出市政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除道路维修应急抢险外),应当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管线保护责任,以及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的要求。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交底材料、施工保护协议、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列入开工前首次检查内容,督促相关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

三、强化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五)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隐患排查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做好对地下管线的巡查养护和隐患排查工作;对管线被占压、与其它管线(含井窖)安全间距不足、周围有施工工地的地段以及尚未改造的危旧管道、曾经发生过事故的管段,以及其它安全风险较大的管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做好建档立卷,向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地下管线施工维护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坚持“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强化安全交底和班前教育,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六)完善应急管理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路面塌陷、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维修养护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

四、强化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更新与共享

(七)完善数据动态更新维护机制

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机制。在现有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各类管线基础信息,并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信息系统若存在缺失地下管线信息的区域,要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探测、补测,并将探测结果在系统中更新。新建、改造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复测,验收合格后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八)加强数据应用与共享

各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应当无偿共享,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城市运行、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要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展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分析,将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清单提供给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照清单进行现场排查,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即时整改到位。

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机制,加强对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施工作业的管理,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2010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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