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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14 11:22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5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基础科目和各专业科目的命审题组织及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命题专家的选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合格标准、公布考试结果、核发合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具体命题、考务工作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省人事考试中心参与。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大专院校,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的标准化考点学校,若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第七条  报考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分别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三条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要求,实行考前资格抽查和考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资格审查部门应加强对学历、从业经历等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发改、财政等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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