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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江苏新规定:为农民工解“薪”结
发布日期:2019-12-11 14:53 浏览次数:


对工资发放主体、拖欠工资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年关将至,农民工返乡过年前能否及时领到工资逐渐引起社会关注。记者昨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工资支付,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的《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10日起施行,对工资发放主体、如何发放、拖欠工资将面临什么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源头治理,工资支付“谁承包谁负责”

《办法》规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筑企业不得以应收工程款未到账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同时,建筑企业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工作,专职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都应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

“《办法》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总包’一定要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工资发放等,不能再出现拖欠工资,让农民工一会找这个一会找那个的现象,也防止再出现以前项目上出现欠薪,让建筑企业来承担责任等问题。”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周文辉说,新规强化了对项目端的源头治理,让责任更加明确。

据了解,省住建厅去年建立了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全国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项目主体、企业主体、政府主管部门都汇集在此平台上,可全过程监管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动态。“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集成了专项账户管理、银行代发管理和保证金管理,形成了闭环。我们能够做到全流程监管,也能实时准确地掌握江苏在根治建筑施工企业清欠方面的进展和成效。”省住建厅副厅长赵庆红说。

分账管理,确保工资“蓄水池”有水

《办法》明确,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建筑工人工资存入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工人工资发放表应由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录入实名制平台,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发放信息应反馈至实名制平台。我省要求各设区市、县(市)住建部门应按实名制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企业所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等数据核对,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完整。在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目前已入库13000多个在建项目,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金额70多亿元。

“过去施工管理、工资发放常在一个账户中,会出现将工资作为工程款用掉的问题。工资专项账户的设立,要求此账户中只能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像蓄水池一样,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水源地’有‘水’。”周文辉形象地说。

奖罚分明,严惩拖欠工资行为

《办法》指出,发现建筑企业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筑企业,将提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在加强处罚力度的同时,我省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如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相关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封底是80万元。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符合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可免于缴存保证金。

相反,拖欠工资的企业则将面临比以往更重、甚至加倍的处罚。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有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相关企业缴纳保证金封底提升为160万元。

周文辉介绍,10日下午我省已经对根治农民工欠薪进行了部署,接下来,省住建厅计划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与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等数据平台对接,来更好保障工资发放,让农民工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提升他们的获得感。

本报记者 白雪

2019年12月11日《新华日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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