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使用政策加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装配式建筑技术运用
发布日期:2015-11-18 00:00 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房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奖励政策做出新的规定。同2010年印发的省级保障房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比较,新的“管理办法”积极顺应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新形势,从以下3个方面做出较大调整:
  一是鼓励实施货币化保障。在公租房保障方面,以往省补资金仅用于新建公共租赁房源,新的办法明确省补资金可用于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的奖励;
  二是加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方面,以往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安置住房建设,新的办法明确对货币化安置比例较高的棚改项目进行倾斜,每超过省定标准10个百分点,补助系数将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
  三是积极支持使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保障性住房。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对纳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在建项目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市县财政困难系数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执行0.8、1.0和1.2的补助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以上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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